(2016)皖122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孙朋朋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鹏,孙朋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宋鹏,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孙朋朋,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鹏诉被告孙朋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人7872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杰审判员 尹柱审判员王西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金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