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袁建军、金华描正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建军,金华描正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931号申请执行人袁建军,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现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金华描正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叶宅社区下张街31号,组织机构代码:343992283。本院于2016年04月05日作出(2016)浙0703执93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12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12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旻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薛来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