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徐尚艮与王文俊、苏申玲等借款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尚艮,王文俊,苏申玲,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0081号申请执行人:徐尚艮,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王文俊,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苏申玲,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18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徐华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