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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欢与被告叶志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欢,叶志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3民初304号原告杨欢委托代理人刘海炎、雷世毕,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叶志林原告杨欢诉被告叶志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国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欢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炎,被告叶志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终结。原告杨欢诉称,被告叶志林与前妻离婚后,于2011年12月5日同原告杨欢登记结婚,2012年4月1日生育女儿叶焮。婚后,被告叶志林脾气古怪,经常打骂原告杨欢,拒不履行家庭义务和做父亲应尽之责。2013年,被告叶志林因赌博及“放马钱”被公安机关处罚,给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15年,被告叶志林因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现已被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罗田县第一看守所。综上,被告叶志林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再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原告杨欢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证据二、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时间。证据三,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拟证明婚生女叶焮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抚养费年限的依据。被告叶志林辩称,原告杨欢起诉离婚我同意,但婚生女叶焮应由我抚养,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被告叶志林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叶志林对原告杨欢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3月31日生育女儿叶焮。双方婚后感情一般,且经常为琐事发生吵打,致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被告叶志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罗田县第一看守所。现原告杨欢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叶志林离婚,婚生女叶焮由原告杨欢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杨欢要求与被告叶志林离婚,被告叶志林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叶志林涉嫌犯罪被羁押,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双方婚生女叶焮应由原告杨欢抚养为宜。婚生女叶焮由原告杨欢抚养,被告叶志林应支付抚养费,承担抚养费标准本院依据湖北省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051元/年,按20%比例支付。被告叶志林涉嫌犯罪被羁押,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问题无法查清,故在本案中不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欢与被告叶志林离婚。二、婚生女叶焮由原告杨欢抚养,叶志林自2016年7月起至叶焮年满十八周岁前每月支付抚养费450元,此款限于每月二十八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300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员 赵国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