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洪升与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升,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3民初2844号原告:陈洪升。委托代理人:王凤林,山东恒越律师事务所。被告: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姚增柱,董事长。原告陈洪升诉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洪升及委托代理人王凤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1月1日,原告陈洪升、淄博洪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淄博环球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环球医药有限公司)三方协商签订了《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并购原告的独资公司--淄博洪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其持有的淄博洪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变更登记给被告,而被告却未依据协议约定履行支付对价和其他付款义务。按照《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五项如果被告首期款不到位并购合同自行解除的约定,原告为避免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依法解除原告陈洪升、淄博洪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淄博环球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环球医药有限公司)三方协商签订了《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被告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其持有的淄博环球医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被告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淄博洪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股权变更至被告名下,并办理了企业并购手续。但是,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价款,至今没有按照约定将首期款700万人民币支付到位,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为避免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诉至本院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企业变更情况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约。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淄博洪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股权变更至被告名下,并办理了企业并购手续。但是,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价款,至今没有按照约定将首期款700万人民币支付到位,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五项的约定,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因此已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股权,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2010年11月1日原告陈洪升、淄博洪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淄博环球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环球医药有限公司)三方协商签订了《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二、被告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其持有的淄博环球医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案件受理费2508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环球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申 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田皓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