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4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白木枝与白杜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木枝,白杜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4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木枝,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务工,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白杜福,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务工,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木枝与被执行人白杜福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489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白杜福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85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己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8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