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殷晓华与胡荣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晓华,胡荣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1037号原告:殷晓华。委托代理人:郭武,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荣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晓华诉被告胡荣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晓华撤回对被告胡荣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晓华负担。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丁立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