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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凤艳、夏思雨、夏宝田申请赵金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艳,夏思雨,夏宝田,赵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72号申请人王凤艳,女,53岁,汉族,农民,现住科尔沁区。申请人夏思雨,女,33岁,满族,现住科尔沁区。申请人夏宝田,男,25岁,满族,现住科尔沁区。被执行人赵金玲,女,44岁,汉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本院执行王凤艳、夏思雨、夏宝田申请赵金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6年1月6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主动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 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包斯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