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民初7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园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园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7984号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华鼎公馆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杨传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江潮,公司职工。被告:马园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园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金华亿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赖黎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蔡海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