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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赵宗乾与何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宗乾,何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46号申请执行人:赵宗乾,男,汉族,生于1949年3月1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何跃,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赵宗乾与何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跃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冷 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