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2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2016)赣0922民初886号 郭勋友诉古胜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勋友,古胜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2民初886号原告:郭勋友,男。委托代理人:廖敏根,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胜云,男。原告郭勋友(下称原告)诉被告古胜云(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亚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友萍担任记录。原告郭勋友的委托代理人廖敏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胜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2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如被告逾期还款,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原告依约将50000元现金借给被告后,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未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称事实,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古胜云在原告处所借款项的事实。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综上,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并以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某某白色本田雅阁车作抵押物,同时约定若被告逾期未还,利息从借款之日开始按月利率3%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原告将款项以现金支付方式借给被告后,被告出具了载有“今借到郭勋友现金(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属实,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本息,出借人有权向万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借款人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利率3%支付利息和要求借款人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借款人:古胜云。2015年11月25日。备注:借款人:古胜云。身份证号:某某。住址:某某。电话号码:某某。注:此笔借款本人拿车牌为某某白色本田雅阁车作抵押物,借款一次性还请后取回此抵押物。古胜云”的借条一张给原告,同时将车牌号为某某的白色本田雅阁车留置在原告处。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该笔借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双方遂构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理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主张双方约定利息按每月3%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起诉的利息本院按照每月2%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古胜云偿还原告郭勋友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利息700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6月25日,以后亦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3元,由被告古胜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亚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谢友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