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郝远与丁乐、方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远,丁乐,方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4民初849号原告:郝远,男,1971年9月6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丁乐,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方斌,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潜山县。原告郝远诉被告丁乐、方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清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迎春、人民陪审员余松青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乐、方斌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郝远诉称:2013年11月21日,丁乐因购买电器需要向郝远借款22000元,承诺于2014年3月15日前归还。丁乐同时还向郝远出具了一份借条。方斌为上述债务向郝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逾期后,经郝远多次催要,丁乐、方斌均未归还。现郝远请求法院判令丁乐、方斌立即连带清偿借款22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法院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郝远向本院举出了以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郝远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适格;二、借条一份,证明本案借款的事实真实合法。丁乐、方斌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和提交证据。本院对郝远举出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郝远向本院举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的事实存在关联,本院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1日,丁乐因购买电器需要向郝远借款22000元,丁乐同时向郝远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借条借款人丁乐今因资金周转(家电)需要向郝远借现金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00)。借款期限四个月,于2014年3月15日前归还。…借款人:丁乐,2013年11月21日”。当日,方斌在该借条上签名保证,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人方斌自愿对借款人丁乐于2013年11月21日向郝远所借的上述借款贰万贰仟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逾期后,经郝远多次催要,丁乐、方斌均未归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丁乐向郝远借款22000元以及方斌对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有丁乐出具的借条和方斌签名出具的担保协议予以证实,双方之间借款的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借款人丁乐应该按照约定期限及时偿还出借人郝远的借款;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郝远主张丁乐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低于法律规定年利率6%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方斌在借条上签名担保,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丁乐未按照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郝远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郝远要求方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郝远的借款22000元及其逾期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方斌对上述第(一)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由被告丁乐、方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清华审 判 员 张迎春人民陪审员 余松青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汪 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