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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新重与被执行人周贤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新重,周贤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蒋新重,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周贤河,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蒋新重与被执行人周贤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借款人民币9895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1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2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礼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