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49914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许治平与许小锁、杨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治平,许小锁,杨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民初49914291号原告许治平。被告许小锁。被告杨影。原告许治平诉被告许小锁、杨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振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治平,被告许小锁、杨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治平诉称,原告与被告许小锁系亲兄弟关系。2012年1月,被告许小锁(许有亮)因其妻子(被告杨影)患腰间盘突出,急需手术治疗。尚需手术费及其他费用合计35700元,原告碍于兄弟情面,在家中现金不足的情况下东挪西凑将钱交给被告并由被告杨影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杨影出院后,许小锁表示要将借款偿还原告,因手中一时没有那么多钱,原告相信被告的说辞,但其后被告就建了房屋。被告时至今日不仅仍未偿还借款,还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还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偿付借款35700元。诉讼法由被告负担。许小锁辩称,被告承认欠原告的钱,被告盖屋的时候也借原告5000元,但是现在没有钱偿还。被告杨影辩称,被告有病的时候,需用钱治病,想把老家的宅基地卖了,但是原告不让卖,得说留着,拿钱给被告看病,后来原告让被告在欠条上签了名。被告现在无能力一次偿还原告所有的欠款。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许小锁是兄弟关系;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2年初,被告杨影因患病需手术,原告借给被告杨影钱,后被告杨影为原告出具35700元的借条,因被告未能及时归还该款加上其他家务纷争,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偿还357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35700元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付该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小锁、杨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许治平35700元。如果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被告许小锁、杨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振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解 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