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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1065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2010年7月1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3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至2016年4月7日止。因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1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日至3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温岭市太平街道温岭饭店610房间内开设“小庄”形式的赌场,聚集吴某、马某、李某等人进行赌博,赌场以抽头获利,期间共获利人民币5300余元。2016年3月9日,温岭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太平街道温岭饭店610房间内抓获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甲、吴某、杨某、方某、江某甲、邵某、于某、钟某、马某、莫某、刘某乙、毛某、谢某甲、李某、王某乙、陈某、叶某甲、郑某、戴某、张某、江某乙、陶某、潘某、谢某乙、刘某丙、夏某、叶某乙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台温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某甲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与前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二千元(其中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所得人民币5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林鲜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