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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车云兴与徐国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云兴,徐国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172号申请执行人车云兴,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徐国志,男,53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车云兴申请徐国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349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车云兴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349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郝伟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