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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徐纪宁与焦忠海、孙延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纪宁,焦忠海,孙延金,郭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1337号原告:徐纪宁。被告:焦忠海。被告:孙延金。被告:郭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纪宁诉被告焦忠海、孙延金、郭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纪宁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焦忠海、孙延金、郭宏伟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纪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焦忠海、孙延金、郭宏伟的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二、如被告焦忠海、孙延金、郭宏伟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30万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兰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