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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郑某甲、郑某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1刑初25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男,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廉江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3年6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乙,男,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廉江市,捕前住廉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男,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廉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年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6)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15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下旬起,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杨某等人经合谋后,合股在廉江市石岭镇下垌村一空地处以“番摊”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杨某除了在该赌场参股处,还负责做数等工作,每人每天可得报酬200元人民币。2015年11月17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该赌场内将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杨某及参赌人员李某、郑某乙、郑某丙等人抓获,并当场扣缴赌资2150元人民币及摊板、摊子等赌博工具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郑某乙、郑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三被告人对现场扣押的赌资、赌博工具及现场的相片指认材料;参赌人员对赌博工具及现场的相片指认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郑某甲曾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三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甲曾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郑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建议对被告人郑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郑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四、扣押的赌资21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赌博工具一批,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方宁人民陪审员  黄晓云人民陪审员  廖灼元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庞宇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