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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曾金山与江山日月湖度假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金山,江山日月湖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曾金山,农民。被执行人江山日月湖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法定代表人徐日江,执行董事。曾金山与江山日月湖度假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江劳人仲案字(2016)第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金山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江山日月湖度假村有限公司工资报酬10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山日月湖度假村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营业场所系租用江山市碗窑水库管理局房产。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江山日月湖度假村有限公司租用的江山市碗窑水库管理局房产内的电器设备、桌椅等装潢财产予以查封,其财产具有固定或酒店客房专属特性,拆除变现无法体现实际价值,需整体处置,故短期内无法变现,除外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山日月湖度假村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0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卓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严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