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行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徐仁彬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202行初125号起诉人徐XX。本院收到起诉人徐XX以兴化市垛田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诉称:被起诉人先后非法征用小徐村二组、六组农田(耕地)约120亩,将生产河填堵泥浆后变为宅基地和宅基地通道,非法经营宅基地。2008年造通村公路时只有6户村民为拆迁户,后被起诉人谎报为80户。另新庄村小徐大桥西北部村民建房用地没有批文。现起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兴化市垛田镇新徐庄村小徐二组、六组、小徐大桥西北部民用建房违法,追究被起诉人不履行查处职责违法,责令其恢复行政行为。经审查,起诉人曾以兴化市垛田镇人民政府为被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以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本院认为,起诉人现又以同样的当事人、相同的事实与理由提起诉讼,系重复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徐XX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秀芳审判员 刘亚莉审判员 王庆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潘玮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