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淑英与被告周国华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1768号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对原告周淑英与被告周国华共有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闽0703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3、4行原为“被告享有的5000元在扣除2014年他转走未入遗产结算账户的资金后,余款24100元已在2015年1月5日支付到位。”,现更正为“被告享有的50000元在扣除2014年他转走未入遗产结算账户的资金后,余款24100元已在2015年1月5日支付到位。”民事判决书第7页第2、3、4、5行原为“本案中,原告享有讼争店面25%的产权,其诉请被告返还已收取的2015年10月至12月店面租金15900元中的25%,即37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更正为“本案中,原告享有讼争店面25%的产权,其诉请被告返还已收取的2015年10月至12月店面租金15900元中的25%,即397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民事判决书第7页判决主文第一项原为“一、被告周国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淑珠375元。”,现更正为“一、被告周国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淑英3975元。”。代理审判员 廖淑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伊良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