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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叶林芝与张博、刘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林芝,刘爱峰,张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724号申请执行人叶林芝被执行人刘爱峰、张博申请执行人叶林芝与被执行人张博、刘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林芝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虽经本院多次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但始终未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被执行人刘爱峰、张博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亦下落不明,短时间内无法进行处置、变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