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38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与温州市禾丰厨具有限公司、朱伟斌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温州市禾丰厨具有限公司,朱伟斌,陈微微,贾和芬,贾松定,戴伟义,贾显惠,吴海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38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法定代表人:陶永平。被执行人:温州市禾丰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法定代表人:贾建凡。被执行人:朱伟斌。被执行人:陈微微。被执行人:贾和芬。被执行人:贾松定。被执行人:戴伟义。被执行人:贾显惠。被执行人:吴海静。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禾丰厨具有限公司、朱伟斌、陈微微、贾和芬、贾松定、戴伟义、贾显惠、吴海静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朱伟斌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蒲中路同人花园A10幢304室(所有权证号:478585,建筑面积:158.65平方米)的房产及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新华大楼A幢506室(所有权证号:604498,建筑面积:92.31平方米)的房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03月03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正在司法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被执行人戴伟义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宝马牌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BVNA79003SA25276)及被执行人朱伟斌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奥迪牌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FV3A28K3A004645),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05月09日),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6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1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38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