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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曹某、胡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胡某,张某,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刑初209号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个体经商。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鲁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6)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曹某、鲁某、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国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曹某、鲁某、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2日至24日,被告人张某、曹某、鲁某、胡某经通谋后,在天长市杨村镇小关社区湖滨新农村由北向南第一间门面房内经营游戏室,放置“小鱼机”2台,计16个有效独立操作基本单元,用钱币作媒介,以“上分退分”等形式,供多人多次进行赌博,从中牟利。指控认为:被告人张某、曹某、鲁某、胡某提供赌博场所及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曹某、鲁某、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曹某、鲁某、胡某商议共同经营游戏机室,盈利四人平均分成。2015年11月12日至24日,四被告人在租赁的天长市杨村镇小关社区湖滨新农村由北向南第一间王某家的门面房内,放置“小鱼机”2台(1台有6个有效独立操作基本单元、1台有10个有效独立操作基本单元),雇用营业员全某,用钱币作媒介,以“上分退分”等形式,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牟利。2015年11月24日,天长市公安局依法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扣押了上述赌博机及赌资150元。案发后,游戏室营业员全某退出赌资1800元。被告人张某、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曹某、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胡某、张某、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全某、高某、王某的证言、天长市公安局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被告人曹某、胡某、张某、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胡某、张某、鲁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胡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胡某、张某、鲁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曹某、胡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鲁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扣押在案的赌博游戏机及赌资195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曹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