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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贯会洁、贾俊才申请执行大庆市宏达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贯会洁,贾俊才,大庆市宏达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李春奇,李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贯会洁,女,1948年2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贾俊才,男,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大庆市宏达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桂玲被执行人李春奇,男,汉族,住林甸县。被执行人李振祥,男,汉族,住林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