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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2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820号原告朱某。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云 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惠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