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象山丹城阿平五金店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象山丹城阿平五金店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561号原告: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滨海工业区海迎路***号。代表人:王祥才,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志惠,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赞,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象山丹城阿平五金店。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乐业路*号。经营者:楼宗平。原告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丹城阿平五金店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宜将本案交由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如下:本案交由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王 岚代理审判员 朱 静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夏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