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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朱余江与朱天清、唐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余江,朱天清,唐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民终15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余江,市民。委托代理人陈洪祥,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天清,市民。委托代理人刘永飞,阜宁县东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荣荣,市民。委托代理人薛加兵、孙昌平,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朱余江因与被上诉人朱天清、唐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东民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朱天清系朱余江女儿,唐荣荣系朱余江女婿。2012年8月5日,朱天清银行账户中转入6万元。2015年6月18日朱天清向朱余江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朱余江人民币陆万元整(朱天清和唐荣荣用于购车)¥60000,借款人:朱天清,2015.6.18”。后朱余江向二人索要未果,现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朱天清、唐荣荣连带归还不当得利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另查明,2011年3月,朱余江因经营需要向唐荣荣父亲唐宗俊借款10万元,后唐宗俊将朱余江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4)阜东民初字第0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朱余江向唐宗俊偿还10万元。一审还查明,2014年9月30日唐荣荣将朱天清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维持婚姻现状。2015年5月23日,唐荣荣再次将朱天清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维持婚姻现状。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有损失;(3)一方收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其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是受益人获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本案中,朱余江诉称要求朱天清、唐荣荣返还不当得利6万元,并出示由朱天清出具的借款借据6万元,可见关于该6万元,朱余江已与朱天清达成借贷合意,并且朱余江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诉状中,要求偿还借款6万元,故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故对朱余江要求朱天清、唐荣荣连带归还不当得利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朱余江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朱余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因经营需要于2011年3月份向唐荣荣的父亲唐宗俊借款10万元;上诉人为该笔借款与朱天清协商后,向朱天清的农行卡打款6万元作为归还唐宗俊的借款,由朱天清代为转付。但朱天清收款后,未将此款交付给唐宗俊,而与唐荣荣一起购买了家庭轿车,登记在朱天清名下;唐宗俊因没有收到上诉人的还款,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归还其借款10万元。因唐宗俊不认可上诉人向朱天清打卡的6万元系部分还款,故上诉人多次向朱天清索要,朱天清于2015年6月18日向上诉人出具了借据一份。一审中上诉人变更了诉讼请求为主张不当得利,是因为该借据是基于不当得利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故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朱天清答辩称,经唐宗俊夫妇同意,我父亲把6万元还款打到我卡上,被我和唐荣荣用于买车。被上诉人唐荣荣答辩称,我不知道这6万元是什么钱,这是他们父女之间的事情,我不清楚。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朱余江于2012年8月5日即向朱天清汇款6万元,朱余江主张该笔汇款系自己委托朱天清向唐荣荣的父亲唐宗俊还款;朱天清亦证明因朱余江没有唐宗俊的银行卡号,在征得唐宗俊同意后,朱余江向自己转账6万元,用于偿还朱余江所欠唐宗俊的债务,后该笔款项经唐宗俊夫妇同意用于朱天清和唐荣荣购车。但唐宗俊和唐荣荣对此均予以否认。根据上述情况,朱余江向朱天清汇款,委托朱天清代为还款,双方构成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现朱余江基于与朱天清的委托代理关系向朱天清和唐荣荣主张不当得利,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驳回朱余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朱余江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朱余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唐艳玲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珺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