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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郑震与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02执16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工农西二路8。被执行人林某,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湛江市人,住湛江市赤坎区幸福路。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湛赤法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暂无法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粤0802执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文审判员  洪玉熙审判员  陈国调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