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4执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戴建安与巫朝珍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建安,巫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建安,男。被执行人巫朝珍,女。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巫朝珍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戴建安人民币13584元,但被执行人巫朝珍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向银行、土地、房管、车管等相关部门核查被执行人巫朝珍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巫朝珍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