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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4执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戴建安与巫朝珍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建安,巫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建安,男。被执行人巫朝珍,女。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巫朝珍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戴建安人民币13584元,但被执行人巫朝珍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向银行、土地、房管、车管等相关部门核查被执行人巫朝珍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巫朝珍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