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5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春明与被执行人朱清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明,朱清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5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明。被执行人朱清超。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春明与被执行人朱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朱清超不服判决上诉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昭中民二终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朱清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春明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清超离家外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金融机构也未查找到朱清超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人也未提供朱清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春明申请执行的标的21162.50元未执行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云0625执245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李春明发现被执行人朱清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薛 维 鼎代理审判员 欧阳华义人民陪审员 杨 友 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白 君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