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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韦立生与梁祖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立生,梁祖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韦立生,柳州市××水泥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潘永达,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祖全,广西××物理勘探院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韦立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03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祖全支付赔偿款等,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梁祖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祖全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90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兰    兰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莉二O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邓    珊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