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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魏华东与吴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华东,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564号申请执行人:魏华东,196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石磊、崔红潮,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刚,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华东申请执行吴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刚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2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文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胡骏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