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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5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华、杨克军、黄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终520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华,杨克军,广州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5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谢华,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克军,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现住广州市南沙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锋文、区婉妮,均系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谭晓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后成,系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黄艳,户籍地址湖北省汉川市,现住广州市南沙区。上诉人谢华、杨克军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黄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涉案三栋房屋中的广州市黄埔区长洲镇深井村南田大街8号房屋,虽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没有确认该房屋存在超房产证记载面积的事实,但广州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天公司)与谢华、杨克军在本案中分别提交的该房屋的《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所记载的内容一致,而上述两查册表与锦天公司在本案中所提交该房屋的《广州市集体土地房产证》的复印件所记载的内容明显不符,原审未根据上述证据对8号房屋是否存在超规划建设的事实进行审查认定。另,原审法院已认定锦天公司与谢华、杨克军所签订《经营合作协议》中就上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房屋所约定的租赁条款部分无效,但亦未核实该部分房屋在涉案房屋所占的比率。故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两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法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黄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445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谢华、杨克军。审 判 长  吴国庆审 判 员  李 民代理审判员  姚伟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邹文芳冯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