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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蚌埠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汽车修理厂与吴金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蚌埠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汽车修理厂,吴金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623号原告:安徽省蚌埠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城关老西门外100米。法定代表人:夏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明,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全,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蚌埠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汽车修理厂与被告吴金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蚌埠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汽车修理厂撤回对被告吴金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安徽省蚌埠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汽车修理厂负担。审判员  张绍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二)……;(三)……;(四)……;(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七)……;(八)……;(九)……;(十)……;(十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