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康群与福建省鸿利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群,福建省鸿利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康群,男,196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委托代理人张峻春,福建省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鸿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谢福兴,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群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鸿利机械有限公司(2015)汀民初字第123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厂房一栋(未办证)及机器设备等,现已被本院查封[见(2014)汀执行字第1699号案案],因厂房未办证,暂时不能处置。机器设备经本院二次拍卖,均已流拍。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600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1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邹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