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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3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706号原告:任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某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案外人闫某所有的鲁H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某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闫某所有的鲁H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延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竞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