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2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伏艳军与文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艳军,文建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194号原告伏艳军,男,汉族,1989年12月26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文建军,男,汉族,1970年8月1日生,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伏艳军与被告文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因原告未治疗终结,具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 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坤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