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04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柳州市焱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书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焱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焱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飞鹅路123号银兴商业城富荣城写字楼一层。被执行人:徐书庆,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徐书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书庆履行给付物业服务款2917.5元,但被执行人徐书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书庆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农行鹅山分理处账号为62×××13内的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龙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