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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6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无锡市钱桥镇马芮脚手架厂与方国强、被告张瑞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钱桥镇马芮脚手架厂,方国强,张瑞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6民初302号原告:无锡市钱桥镇马芮脚手架厂,住所地:无锡市钱桥镇华新村。注册号:320206600144246。经营者:沙业珍,女,1971年8月10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辉,男,1958年5月1日生,系该厂职员,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邹晓兰,女,1987年6月26日生,系该厂职员,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方国强,男,1977年8月15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俊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瑞容,女,1983年1月9日生,住四川省夹江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俊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钱桥镇马芮脚手架厂诉被告方国强、被告张瑞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方国强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需确定其是否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松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石璜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