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执3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施旭峰与上海锐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旭峰,上海锐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3843号申请执行人施旭峰,男,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施建平,男,194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上海锐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杨伟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旭峰与被执行人上海锐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施旭峰于2016年6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无需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沪0117执3843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