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江苏尚香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朴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尚香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朴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3139号原告江苏尚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华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平、杜维天。被告上海朴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琪琪,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尚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朴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尚香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16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