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3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于翠珍与王龙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翠珍,王龙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3347号原告于翠珍,女,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敖汉旗。被告王龙,男,47岁,汉族,个体户,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翠珍诉被告王龙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翠珍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翠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翠珍负担。审判员 高志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桂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