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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3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于翠珍与王龙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翠珍,王龙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3347号原告于翠珍,女,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敖汉旗。被告王龙,男,47岁,汉族,个体户,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翠珍诉被告王龙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翠珍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翠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翠珍负担。审判员  高志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桂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