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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富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富媛,徐功明,方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740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法定代表人姜永福。被执行人:徐富媛。被执行人:徐功明。被执行人:方晓英。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富媛、徐功明、方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20日,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至2016年7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本案执行费5189.04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7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瑞标审 判 员 伍秋林审 判 员 朱 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叶子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