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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9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万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993-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号。被执行人万某,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万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万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执99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易美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