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镇支行与任爱萍、钱小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镇支行,任爱萍,钱小梅,周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镇支行,住所地如东县。负责人吴鹏鹏,支行长。被执行人任爱萍。被执行人钱小梅。被执行人周保华。申请执行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镇支行与被执行人任爱萍、钱小梅、周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0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内容,“一、被告任爱萍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镇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7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0003.49元(计算至2014年1月13日)。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18.696%计算。二、被告钱小梅、周保华对被告任爱萍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采取司法查控措施,依法扣划���执行人任爱萍银行存款4965元,扣留执行费605元,余款4360元交付于申请人。被执行人钱小梅名下车辆苏F×××××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详见2015东执字第0090号案件),申请人不申请对该车辆予以处置。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代理人到庭谈话,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本案暂难执行到位,应予终结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已经执行到位执行款4360元、执行费605元,尚余执行款42643.49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存款查询回执、房产查询回执、车辆查询回执���民事裁定书、扣划存款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采取司法查控措施,扣划被执行人任爱萍的银行存款,扣留执行费后,余款已经交付申请人。被执行人钱小梅名下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申请人不申请处置。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到庭谈话,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本案暂难执行到位,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其他规定精神,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0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和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潘惠慈执行员 陈金平执行员 高沿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