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溪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郑得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执字第00228号被执行人郑得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竹溪刑初字第0007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郑得兵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一案,于2016年1月8日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缴纳罚金7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得兵正在服刑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鄂竹溪刑初字第00078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对郑得兵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郑得兵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恢复执行��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李先国审判员 李尚兵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子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