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特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特313号申请人:潘某,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人:吴某,女,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韩某。申请人:骆0,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潘某、吴某、韩某、骆0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潘某、吴某、韩某、骆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7月1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伤者韩某现有的医疗费300元,凭发票由潘某、吴某、骆0承担(吴某、骆乐各承担医疗费的1/11);二、由潘某、吴某、骆乐承担伤者韩某的误工费等共计342元(吴某、骆0各承担医疗费的1/11);三、三车的损失费、施救费、停车费等均由潘某承担;四、上述费用由潘某已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世中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宣六月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