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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29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新疆天鹏能源有限公司与东乡县前锦硅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鹏能源有限公司,东乡县前锦硅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29执12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天鹏能源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2号1栋23楼A座。法定代表人:王某,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东乡县前锦硅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东乡县董岭乡拉排沟。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东乡县前锦硅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东乡县前锦硅铁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东乡县前锦硅铁有限责任公司和永靖县宇翔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东乡县前锦硅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乡县支行营业室,账号:34110104002XXXXXX。二、冻结永靖县宇翔冶炼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永靖县支行营业室,账号:27339101040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成林审 判 员  马雁羚代理审判员  黄 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袁雅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