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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郝某某诉徐某借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民初494号原告郝某某,现住肇东市。委托代理人郝某某,职业个体业主,现住肇东市。被告徐某,现住肇东市。原告郝凤君诉被告徐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郝春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凯经依法传唤未到庭(缺席)。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郝凤君诉称,被告徐凯于2014年1月1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约定月利1.5分,于2015年12月份还款,并出具了欠据一张。此款到期后双方再次约定于2016年1月1日还款,并结算了利息为3,600.00元。但至今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徐凯未答辩(缺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一、欠据一张,证明被告欠款10,000.00元;二、借款合同一份,证明截止到2016年1月1日欠款利息为3,600.00元。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焦点组织了质证:因被告缺席,也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综合审查认证如下:因被告缺席,也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徐凯于2014年1月1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约定月利1.5分,于2015年12月份还款,并出具了欠据一张。此款到期后双方再次约定于2016年1月1日还款,并结算了利息为3,600.00元。被告至今并未给付上述款项。本案争议焦点:此款应如何偿还及数额。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欠款,约定明确,证据充分,故原告的诉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凯拖欠原告郝凤君欠款人民币本金10,000.00元、利息4,500.00元(10,000.00元×0.015×30个月),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14,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被告徐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云杉代理审判员  赵宏宇人民陪审员  孙东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一兵 关注公众号“”